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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6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交付安置輔導或感化教 育結束、停止或免除,或經交付轉介輔導之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應予追 蹤輔導至少一年。 前項追蹤輔導,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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