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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66 條
依本法保護、安置、訪視、調查、評估、輔導、處遇兒童及少年或其家庭
,應建立個案資料,並定期追蹤評估。
因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之文書,應予保密,非有正
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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