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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55 條
兒童及少年罹患性病或有酒癮、藥物濫用情形者,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
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協助就醫,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
同衛生主管機關配合協助就醫;必要時,得請求警政主管機關協助。
前項治療所需之費用,由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負擔。但屬全民健康
保險給付範圍或依法補助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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