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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51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 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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