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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37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協調建教合作機構與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簽訂書面 訓練契約,明定權利義務關係。 前項書面訓練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 本與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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