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729289人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34 條
少年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有進修或就業意願者,教育、勞工主管
機關應視其性向及志願,輔導其進修、接受職業訓練或就業。
教育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並督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職涯教育、
勞動權益及職業安全教育。
勞工主管機關應依第一項規定提供職業訓練、就業準備、職場體驗、就業
媒合、支持性就業安置及其他就業服務措施。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