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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29 條
下列兒童及少年所使用之交通載具應予輔導管理,以維護其交通安全:
一、幼童專用車。
二、公私立學校之校車。
三、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接送車。
前項交通載具載運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國民小學學生者,其車齡不得逾出
廠十年;載運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者,其車齡不得逾出廠十五年
。
第一項交通載具之申請程序、輔導措施、管理與隨車人員之督導管理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交通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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