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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22 條
主管機關應會同戶政、移民主管機關協助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
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少年依法辦理有關戶籍登記、歸化、居留或定
居等相關事項。
前項兒童、少年於戶籍登記完成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前,其社會福
利服務、醫療照顧、就學權益等事項,應依法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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