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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4 條
胎兒出生後七日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其為死產者,亦同。
接生人無法取得完整資料以填報出生通報者,仍應為前項之通報。
衛生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通報之新生兒資料轉知戶政主管機關,由其依相
關規定辦理;必要時,戶政主管機關並得請求主管機關、警政及其他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協助。
第一項通報之相關表單,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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