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3020368人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08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違反第八十三條第五款
至第十一款規定之一者,或依第八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評鑑為丙等或丁
等者,經設立許可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
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得命其停辦一個
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布其名稱。
依前二條及前項規定命其停辦,拒不遵從或停辦期限屆滿未改善者,設立
許可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