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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07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違反第八十三條第一款
至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由設立許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
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
者,得命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停辦並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
未經許可從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業務,經
當地主管機關或教育主管機關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規定命其限期改善,
限期改善期間有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由當地主管
機關或教育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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