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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06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違反第八十二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者,經設立許可主管
機關命其立即停止對外勸募之行為而不遵命者,由設立許可主管機關處新
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且公布其名稱;情節嚴
重者,並得命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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