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3532371人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05-1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違反第八十一條第五項或第七項規定者,由設立許可
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命其停辦或廢止其設立許可。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