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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00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
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
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
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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