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179670人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97 條
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私立學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二項
規定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