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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95 條
違反第七十五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罰鍰,並得公告其姓名。
身心障礙者之家庭照顧者或家庭成員違反第七十五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家庭
教育及輔導,並收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定之。
拒不接受前項家庭教育及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
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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