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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79 條
前條之緊急安置服務,得委託相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辦理。安置期間所必
要之費用,由前條第一項之行為人支付。
前項費用,必要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並檢具支出憑
證影本及計算書,請求前條第一項之行為人償還。
前項費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定十日以上三十日以下期
間催告償還,而屆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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