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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第 78 條
身心障礙者遭受第七十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情況危急非立即給予保護、
安置或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
,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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