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742213人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78 條
身心障礙者遭受第七十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情況危急非立即給予保護、
安置或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
,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