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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第 72 條
對於身心障礙者或其扶養者應繳納之稅捐,依法給予適當之減免。
納稅義務人或與其合併申報納稅之配偶或扶養親屬為身心障礙者,應准予
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其金額於所得稅法定之。
身心障礙者或其扶養者依本法規定所得之各項補助,應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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