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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第 71-1 條
為辦理前條補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
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
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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