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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58 條
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半價優待。
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
得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
第一項之大眾運輸工具,身心障礙者得優先乘坐,其優待措施並不得有設
籍之限制。
國內航空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訂之安全因素外,不認同身心障礙者可單
獨旅行,而特別要求應有陪伴人共同飛行者,不得向陪伴人收費。
前四項實施方式及內容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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