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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第 55 條
有關道路無障礙之標誌、標線、號誌及識別頻率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前項規定之識別頻率,推動視覺功能障礙語音
號誌及語音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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