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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第 52-2 條
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所建置之網站,應通過第一優先等級 以上之無障礙檢測,並取得認證標章。 前項檢測標準、方式、頻率與認證標章核發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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