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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第 52-1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每年應主動蒐集各國軟、硬體產品無障礙設計規
範(標準),訂定各類產品設計或服務提供之國家無障礙規範(標準),
並藉由獎勵與認證措施,鼓勵產品製造商或服務提供者於產品開發、生產
或服務提供時,符合前項規範(標準)。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前項獎勵內容、資格、對象及產品或服務的認
證標準,訂定辦法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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