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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48 條
為使身心障礙者不同之生涯福利需求得以銜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相關部門,應積極溝通、協調,制定生涯轉銜計畫,以提供身心障礙者
整體性及持續性服務。
前項生涯轉銜計畫服務流程、模式、資料格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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