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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第 38-1 條
事業機構依公司法成立關係企業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達員工總人數百分
之二十以上者,得與該事業機構合併計算前條之定額進用人數。
事業機構依前項規定投資關係企業達一定金額或僱用一定人數之身心障礙
者應予獎勵與輔導。
前項投資額、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獎勵與輔導及第一項合併計算適用條
件等辦法,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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