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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37 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分別訂定計畫,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第三十三條
第二項職業輔導評量、職務再設計及創業輔導。
前項服務之實施方式、專業人員資格及經費補助之相關準則,由中央勞工
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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