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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第 30 條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者教育及入學考試時,應依其障礙類別、
程度、學習及生活需要,提供各項必需之專業人員、特殊教材與各種教育
輔助器材、無障礙校園環境、點字讀物及相關教育資源,以符公平合理接
受教育之機會與應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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