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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第 25 條
為加強身心障礙者之保健醫療服務,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依
據各類身心障礙者之人口數及需要,設立或獎助設立醫療復健機構及護理
之家,提供醫療復健、輔具服務、日間照護及居家照護等服務。
前項所定機構及服務之獎助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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