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9992935人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第 12 條
身心障礙福利經費來源如下:
一、各級政府按年編列之身心障礙福利預算。
二、社會福利基金。
三、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四、私人或團體捐款。
五、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身心障礙福利預算,應以前條之調查報告為依據,按年從寬編
列。
第一項第一款身心障礙福利預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財政確有困
難者,應由中央政府補助,並應專款專用。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