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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第 101 條
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直轄市、縣(
市)勞工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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