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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法 (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第 51 條
依法令對老人負扶養義務或依契約對服務對象負照顧義務,有下列行為之
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涉及刑責
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一、遺棄。
二、妨害自由。
三、傷害。
四、身心虐待。
五、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老人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六、留置老人於機構後棄之不理,經機構通知限期處理,無正當理由仍不
    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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