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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法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修正)
第 49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主管機關依前三條規定限期令其改善,未經主管機關查核確認改善完
    成前,增加收容服務對象。
二、老人福利機構於停業期間,增加收容服務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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