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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法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修正)
第 40 條
政府及老人福利機構接受私人或團體之捐贈,應妥善管理及運用;其屬現 金者,應設專戶儲存,專作增進老人福利之用。但捐贈者有指定用途者, 應專款專用。 前項所受之捐贈,應辦理公開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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