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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法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修正)
第 38 條
老人福利機構應與服務對象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
。
前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
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老人福利機構應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公開並印製於收
據憑證交付服務對象,除另有約定外,視為已依第一項規定與服務對象訂
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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