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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法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修正)
第 25 條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
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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