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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法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修正)
第 14 條
為保護老人之財產安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鼓勵其將財產交付
信託。
金融主管機關應鼓勵信託業者及金融業者辦理財產信託、提供商業型不動
產逆向抵押貸款服務。
住宅主管機關應提供住宅租賃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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