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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5 條
中央法務主管機關及中央警政主管機關應分別指定所屬機關專責指揮督導
各地方檢察署、警察機關辦理有關本條例犯罪偵查工作;各地方檢察署、
警察機關應指定經專業訓練之專責人員辦理本條例事件。
為辦理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性剝削行為之犯罪偵查,警察機關應指
定或設立專責單位建立被害人性影像數位鑑識資料庫。
前項資料庫之內容、儲存、管理及使用之辦法,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定之
。
中央警政主管機關、中央法務主管機關及司法院應適時辦理兒童及少年性
剝削防制教育訓練,以充實調查、偵查或審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案件之司
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之辦案專業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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