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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44 條
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或其性影像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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