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171108人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修正)
第 42 條
意圖犯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後段之罪,而移送被
害人入出臺灣地區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