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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修正)
第 29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被害人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
人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並得實施家庭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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