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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修正)
第 2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免除、停止或結束安置,無法返家之被害
人,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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