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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期限標準
(民國 98 年 08 月 31 日 修正)
第 7 條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前項變更或補充,其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 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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