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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20 日 修正)
第 6 條
下列資訊得公開於採購網站,必要時並得刊登採購公報:
一、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審議判斷。
二、本法第八十五條之一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調解文書。
三、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決標公告。
四、與政府採購有關之法令、司法裁判、訴願決定、仲裁判斷或宣導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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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財物之變賣或出租公告。
六、須為公示送達而刊登之政府採購有關文書或其節本。
七、其他與政府採購有關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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