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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統包實施辦法 (民國 101 年 09 月 24 日 修正)
第 8 條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下列事項:
一、得標廠商之設計應送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審查後,始得據以施工或供應
    、安裝。
二、設計有變更之必要者,應經機關同意或依機關之通知辦理。其變更係
    不可歸責於廠商者,廠商得向機關請求償付履約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三、設計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或無法依機關之通知變更者,機關得終止或
    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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