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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 修正)
第 4 條
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二千七百萬元,其工程規模範圍應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建築物高度二十一公尺以下。
二、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六公尺以下。
三、橋樑柱跨距十五公尺以下。
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九千萬元,其工程規模應符合下列
各款規定:
一、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下。
二、建築物地下室開挖九公尺以下。
三、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下。
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十倍,其工程規模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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