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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 修正)
第 2 條
土木包工業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七百二十萬元,其承
攬工程之橋樑柱跨距為五公尺以下,建築物高度、建築物地下開挖深度及
鋼筋混凝土擋土牆高度之規模範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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