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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 修正)
第 11 條
營造業承攬工程契約約定之工作項目非屬營造業營業範圍者,由定作人出
具金額證明,得不計入承攬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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