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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
第 99 條
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 ,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 及起算保固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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