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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
第 97 條
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或換貨,廠
商於期限內完成者,機關應再行辦理驗收。
前項限期,契約未規定者,由主驗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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